| 卫生部近日印发实施《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外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签署或承担执行的,由国(境)外引进资金、技术、物资、人员及信息交流等项目。根据中方签署主体的不同,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分为三类。甲类为卫生部与外方签署或承担执行其他国家部委签署的项目;乙类为卫生部直属单位与外方签署或承担执行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丙类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外方签署或承担执行其他单位委托的项目。甲类项目的立项、签署工作由卫生部组织。乙类、丙类项目的立项、签署工作由有关单位按照本地区、本单位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的程序办理。乙类项目在签署项目协议后10日内,有关单位应当将项目协议文本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外事部门备案。
《办法》强调,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医学伦理或者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等事宜,应当在项目签署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也必须纳入项目执行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应全程参与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